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1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30161442 號函轉勞動部 103 年 11 月 3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30132391 號函辦理。
二、旨揭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 3 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擇其中之 3 日請假。」較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 3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茲以性工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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