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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雅美、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 三、凡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小之原住民籍學生,每名每學期可請領學用費新臺幣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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