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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劉哲碩 - 學務 | 2019-02-27 | 點閱數: 412

說明:

一、依據本局「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 1),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

二、本體育競賽類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三、本活動表揚對象為 107 年 5 月至 108 年 4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請依「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第 3 點辦理。

四、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送件。

五、紙本資料採 2 階段收件,各階段未於期限內送件者,不予受理且不得補送件:

    (一)第 1 階段: 107 年 5 月至 108 年 3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請於 108 年 3 月 26 日前送件

    (二)第 2 階段: 108 年 4 月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請於 108 年 4 月 23 日前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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