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 101 年 1 月 6 日府法規字第 1001016436A 號令發布之「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 本辦法獎助對象:設籍於臺南市且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04 學年度: 104 年 8 月 1 日至 105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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