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領。
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之通報時限:
(一)緊急事件:於2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二)法定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24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72小時。
(三)一般校安事件:至遲不得逾7日。
三、校安通報不宜提供作為案件調查之依據或佐證資料。
四、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時,應依通報時限實施初報,隨事件發展滾動修正實施續報,俟事件處置完成後實施結報。
| 教師週三進修一覽表 | 
| 週三進修講師講議 | 
| 資訊教育檢核表 | 
| 健康促進學校 | 
| 本市未成年懷孕服務資訊 | 
| 未成年懷孕求助站 | 
| 創校30週年紀念特刊 | 
| 大橋母語日 | 
| 親橋(校刊) | 
| 環境教育網 | 
| 防治霸凌專區 | 
| 性別平等教育 | 
|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 
| 教師專業發展線上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