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4 年 1 月 6 日府研資字第 1031256143 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各機關針對身分證編號遮蓋欄位不一致,民眾個人資料易遭有心人士蒐集後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恐有遭不當使用之虞。為強化個資保護,各機關爾後如需於函文、網站及郵件表單等顯示民眾身分證編號者,請將其後 4 碼(即第 7 碼至第 10 碼)進行遮蓋,並以「*」取代,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遮蓋其他碼或顯示全碼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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