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4年1月7日南市社助字第1040018754號
函辦理。
二、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倘 貴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
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旨揭通報表傳真至
市府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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