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年 6 月 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50902007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 104年 5 月 15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59856B 號令發布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辦理。
三、依上開實施要點規定,符合辦理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 6學分資格條件如下: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 4 節、年資達 1 年(含)以上未滿 5 年者(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 ,得修習「英語聽說教學」與「英語讀寫教學」至少 6 學分,並取得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後,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四、各校符合上開 6 學分資格者之教師,請於 105年 6 月 11 日(星期五)前傳真(06-2982639)至本局課程發展科承辦人黃勺珊,俾利教育部協調師資培育大學辦理開班事宜。
五、檢附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 6學分班有意願之教師調查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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