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財團法人永長興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115 年 3 月 17 日 15 永長興字第 115031705 號函辦理。
2.旨揭獎助學金係為鼓勵積極參與運動之學生並扶助經濟弱勢者,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1)高中、國中及國小在校學生,每週規律訓練並具一定出席率。
(2)經教練或領隊推薦。
(3)家庭經濟弱勢。
(4)學業成績達一定標準(國中、高中平均 60 分以上;國小 70 分以上)。
3.本案每名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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