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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王韻綺 - 學務 | 2025-09-03 | 點閱數: 521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一、依據: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秩序與師生安全,並引導學生正確使用行動科技產品,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三、名詞定義:
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係指具備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如手機、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穿戴式裝置(如智慧手錶)等。

四、申請程序:
學生如需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由家長填寫申請同意書,經導師及學務處審核同意後方可攜帶。

五、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除教師引導教學或有緊急聯繫需求時得以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一律關機。
(二)應遵守使用禮儀,不得影響他人或侵犯他人隱私(如偷拍、錄音等)。
(三)不得將載具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例如玩遊戲、傳訊、瀏覽社群網站等。
(四)使用時間應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五)教師及教職員使用載具亦應配合學校規定,考量適切性與示範性。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亦應遵守學校相關規範,避免影響教學活動。

六、管理方式:
(一)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進入校園,若有攜帶者由學務處代為保管至放學
(二)已核准者進入校門後,除教師教學或緊急聯繫外,其餘時間皆須關機,不得擅自使用。
(三)課堂中如家長需聯繫學生,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撥打導師分機(例:五年一班撥 501 )。
  2. 撥打學務處: 06-2033001 轉 712 或 650 ,由學務處人員轉達或通知學生。
(四)不得私自使用學校電源為行動載具充電。

七、違規處置:
(一)違反上述規定者,初犯經導師或學務處勸導後仍再犯者,將處以愛校服務,並暫停使用權。
(二)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如:偷拍、錄音、聽音樂、玩遊戲等)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三)若使用行動載具作為聚眾滋事或霸凌聯繫工具,立即取消其使用資格,並由家長領回。
(四)未經允許於非使用時段使用行動載具、或故意炫耀等,視同違規,載具由學務處保管,必要時通報家長。
(五)學校得不定期進行抽查,學生不得有異議。

八、其他事項:
(一)放學後在公共場所使用行動載具時,應注意言行舉止,不得喧嘩或使用粗俗語言。
(二)行動載具屬學生個人財物,若因使用不當或保管不慎導致遺失、損壞,由學生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九、本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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