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 114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復效方案:
(一)申請對象: 103 年度起取得主任合格證書,而未實際擔任主任致任用資格失效者。
(二)申請條件:於失效後迄今,受聘學校代理主任累積達 2 學年以上,得由個人出具復效申請表向本局申請主任任用資格復效。
(三)申請時間:每年 6 月開始受理適用之學校代理主任申請復效事宜, 7 月進行審查作業。
(四)通過申請審查者,由本局函文申請人其主任資格復效,俾利後續受聘資格認定事宜。
三、為使各校符合資格者可即時提出,以利後續受聘,今(114)年自函發日起受理至 7 月 25 日(星期五)止,請於前揭期限將申請表寄至本局課程發展科實習校長郭詔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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