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2 條規定,學校應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教師在職進修。
二、為協助學校業務承辦人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提升教師對相關法規、最新修法重點及實務應用之知能,並強化教師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觀念,本局提供旨揭課程,請貴校妥善運用以落實進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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