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進口商品「微型火砲」與各警察機關近期查獲之「穿雲箭」,經鑑定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範之「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教署 113 年 1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51577 號函轉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17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30127538A 號函及本局 113 年 10 月 28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2292192 號函(諒達)辦理。
二、學校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會立即通報,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並應落實個案輔導追蹤。
三、提醒家長多留意孩子所使用的物品,共同守護孩子安全。
四、檢附附件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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