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2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15064 號函辦理。
二、教師申請公餘時間赴港澳地區進修,因現階段未限制公務人員不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爰比照公務人員現階段同意教師得赴港澳進修,惟學校宜審慎衡酌;至得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給予進修費用補助乙節,教師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進修,進修費用補助應以國內進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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