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1)比賽日期於 112 年 7 月 1 日至 113 年 6 月 30 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提出申請。
(2)如成績證明於 113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核頒者,於 114 年提出申請。
3.請申請人備齊以下文件
(1)申請名冊。
(2)戶籍資料(選手)、身分證明(教練)
A.選手:檢附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1 份(戶籍謄本需申請日前 3 個月內由戶政單位核發,申請人之記事欄位不可省略。
B.教練:
a. 擔任所指導選手之證明文件。
b. C 級以上該項運動教練證影本。
c.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獎狀或成績證明。
(4)秩序冊:(請參閱範例)
A.請附秩序冊封面、競賽規程、該隊隊職員名單、參賽項目組別或賽程表(可清楚辨識該項目全部參賽隊數)等頁數影本。
3.本校收件截止日期:即日起至 113 年 7 月 15 日。
4.詳細繳件資料請參閱「113 年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申請文件檢核表」及「113 年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申請注意事項」。
5.如有疑問,請洽學務處體育組林老師, 06-2033001#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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