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民政局 110 年 2 月 23 日南市民自字第 1100263258 號函辦理。
二、請於 110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一)前提報推薦書、訪查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民政局以利辦理後續事宜。
三、本案聯絡人民政局張小姐,電話:06-3901095 。
四、檢附來文影本、旨揭計畫及宣傳圖檔各 1 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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