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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學務 | 2015-06-11 | 點閱數: 54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6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64642 號函辦理。
二、自 104 年 5 月 15 日起申請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輻射檢測證明」2 種證明文件,以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為讓民眾瞭解此項政策,衛生福利部特製作旨揭懶人包。
三、有關「日本輸臺食品」相關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網址http://w
ww.fda.gov.tw/TC/site.aspx?sid=4341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AntiPoison/
Detail.aspx?nodeID=814&pid=9230)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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