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行教師自主管理及激發教師
榮譽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編制內教師。
三、前點得免簽到(退)之教師,其出勤差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臺南市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辦理。
四、各校人事單位應視教師上、下班在勤狀況每個月不定期查勤二次以上
。
校(園)長或指定相關處室主管負責巡堂,並將教師上課遲到、早
退、缺課、曠課、曠職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前二項查核結果應作成紀錄備查,本局得隨時派員抽訪。
五、請假者須事先完成請假手續,不得於經查勤發現未到勤後始辦理請假
手續;臨時因故無法準時到校(園)或因臨時急事須離開校(園)者
,應事先報備,並於事後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六、教師上班時間無故離校(園)或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應登
記曠職並扣除其曠職日數之薪給;教師曠職二次以上者,該師應立即
恢復簽到(退)。
前項恢復簽到(退)之教師,事後出勤表現良好,報經校長核可後
,得至次學年期起恢復免簽到(退)。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園)應恢復簽到(退):
(一)一個月內有二人以上曠職一次者。
(二)兩個月內有一人曠職二次者。
(三)全校教師曠職二次以上之人數達四分之一者。
(四)本局抽訪之校(園)未依本要點辦理且糾正後未改善者或兩個月內
發現三次以上教師未到勤者。
前項恢復簽到(退)之校園,有顯著改善並報局核准後,得至次學
年期起恢復免簽到(退)。
八、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及職員工應親自簽到(退),並由人事室集中統一
管理,或得分置各處室管理,各處室主管應負責督導勤惰,並列入平
時考核紀錄。
九、代理教師簽到(退)授權校(園)自行研議規範。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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