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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石淳豪 - 人事會計 | 2016-03-11 | 點閱數: 1552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行教師自主管理及激發教師

   榮譽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編制內教師。

 三、前點得免簽到(退)之教師,其出勤差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臺南市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辦理。

 四、各校人事單位應視教師上、下班在勤狀況每個月不定期查勤二次以上

   。

    校(園)長或指定相關處室主管負責巡堂,並將教師上課遲到、早

   退、缺課、曠課、曠職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前二項查核結果應作成紀錄備查,本局得隨時派員抽訪。

 五、請假者須事先完成請假手續,不得於經查勤發現未到勤後始辦理請假

   手續;臨時因故無法準時到校(園)或因臨時急事須離開校(園)者

   ,應事先報備,並於事後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六、教師上班時間無故離校(園)或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應登

   記曠職並扣除其曠職日數之薪給;教師曠職二次以上者,該師應立即

   恢復簽到(退)。

    前項恢復簽到(退)之教師,事後出勤表現良好,報經校長核可後

   ,得至次學年期起恢復免簽到(退)。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園)應恢復簽到(退):

 (一)一個月內有二人以上曠職一次者。

 (二)兩個月內有一人曠職二次者。

 (三)全校教師曠職二次以上之人數達四分之一者。

 (四)本局抽訪之校(園)未依本要點辦理且糾正後未改善者或兩個月內

    發現三次以上教師未到勤者。

    前項恢復簽到(退)之校園,有顯著改善並報局核准後,得至次學

   年期起恢復免簽到(退)。

 八、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及職員工應親自簽到(退),並由人事室集中統一

   管理,或得分置各處室管理,各處室主管應負責督導勤惰,並列入平

   時考核紀錄。

 九、代理教師簽到(退)授權校(園)自行研議規範。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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